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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轉載自我的e政府網站

內政部提醒民眾,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
始具效力,籲請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,保障
自己個人權利。鑑於登記婚實施後,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
義務甚鉅,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之考量,
民眾欲在週六、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
結婚登記日期,戶政事務所當日將派員值班受理其結婚登記。

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,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
證人舉辦結婚儀式,結婚即生效力,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不
影響該結婚之效力;惟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,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
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才發生效力,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。

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
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
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
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
爰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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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我們還用不到,
但這天剛好是小妹生日捏...
(謎之音:這是給恐婚的我...某種push on嗎?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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